2012年11月30日 星期五

關於『區段徵收』



WHAT IS IT ?

行政院於民國79年頒佈一行政命令,要求「凡都市計畫擴大、新訂或農業區、保護區變更為建築用地時,一律採區段徵收方式開發。」


區段徵收逐漸成為公部門取得公共設施用地及挹注財政的最主要方式。

因為它除了可幫政府快速無償取得公共設施用地之外,
並可獲得大面積的配餘地,
經由配餘地的讓售或標售,可用來挹注國家及地方財政的嚴重不足。

據內政部統計截至二○一○年六月底止,
全國已辦理完成區段徵收地區計八十七區,總面積約七二八八公頃。 

政府將區段徵收制度定位為「合作開發」
事實上,土地所有權人是被強迫參加,完全沒有拒絕的權利。


區段徵收有許多嚴重問題,以下分三點表示


第一、對人民財產權、生存權及工作權的剝奪。
區段徵收雖與一般徵收有異,但它本質上仍然屬於土地徵收之一種,仍然剝奪憲法第十五條給予人民的保障。因此,區段徵收仍然必須嚴格遵守土地徵收所必備的嚴謹前提要件,如符合公共利益、必要性、比例性、最後手段及完全補償等。遺憾的,若以這些要件來檢視目前許多區段徵收案例(如竹東二重埔、竹北璞玉計畫),明顯可見皆是不吻合的。也就是說,被迫捐獻多少土地是一回事,是否符合徵收要件才更是核心關鍵。

第二、土地的價值被嚴重窄化及扭曲。
土地可以是商品,也可以是自然資源,它更可以是人們主觀認同的地方。人對土地往往有著親密的連結或是依附,這是無法用地價的高低來予以取代的。由許多反對土地徵收的老農口中,往往會獲得彼等愛家護土的強烈印象,彼等雖然年歲已高,他們需要的是把土地保留下來,因為土地是他們生命的一部分。政府強迫他們加入區段徵收「合作開發」事業,這其實是相當偏頗的做法。

第三、區段徵收的得利者主要是政府及財團派系。
它不僅是解決政府財政困窘的手段,它也是財團派系炒作土地的最佳途徑。區段徵收實施的地區大抵都是在農村及非都市土地,這些地區由於地價低廉及交通便捷而被擁有權力者選中,土地所有權人往往事前不知,被選中之後竟然也沒有反對的權利。但是,這卻是剝奪社會弱勢者最後僅存的資產而獲致的成果(如苗栗大埔),區段徵收之不公平由此可見。






由於區段徵收大抵伴隨著都市計劃的新訂或變更,
因此數量龐大的區段徵收也代表著我國浮濫的都市計劃。

由7月監察院糾正案得知,
「99年底我國都市計劃人口數計25,183,307人,惟現況人口數僅18,407,736人,二者相差近678萬人,可見不少都市計劃人口是虛擬的或虛胖的」
但政府卻依舊浮報人口增量,繼續進行土地開發及炒作。


都市內少數土地所有權人、建商及財團的土地權益是充分保障,
政府並給予許多容積獎勵、免計容積及容積移轉等優惠,讓他們賺取高額買賣價差。

相對地廣大缺乏政經權力的農民及人民,
他們財產權範圍竟只是低廉的公告土地現值,
政府並藉由區段徵收來強佔他們的財產,剝奪他們基本人權。
我國政府角色已出現嚴重偏差,現行區段徵收讓我們社會陷入龐大紛爭及危機!




引用:(徐世榮,2011、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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